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司法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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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司法含義
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司法含義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什麼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概念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是指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本罪的犯罪客體是飛機等航空器的飛行安全。
2、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
3、犯罪主體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如何正確認定
(一)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非罪司法實踐中,在認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時,主要是把握該行為是否具有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否危害或足以危害飛行安全。如果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的不是暴力行為而是脅迫或其他行為;或者行為人不是對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航空器以外的人員或航空器本身施用暴力或強力;或者行為人乃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而是對停機待用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或者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但不足以危及飛行安全的,均不構成本罪。
(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的區別本罪和破壞交通工具罪都是故意犯罪,並且都有可能危及飛行安全,但區別是明顯的: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多為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乘客和其他任何人員;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對象為交通工具本身,如破壞航空器的發動機等。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破壞交通工具罪在時間上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包括航空器停機待用的,且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劫持航空器罪的區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和劫持航空器罪侵犯的都是航空器的飛行安全,且一般都是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實施的。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犯罪行為只能發生在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內,犯罪手段僅限於暴力;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是對正在使用中或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本身和機上人員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其包括正在使用中如停機待用的航空器,犯罪手段也不限於暴力。
2、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行為人對航空幫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其目的在於劫持航空器;本罪的犯罪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只有危及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的故意,而無劫持航空器的故意和目的。
(四)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與重大飛行事故罪的區別重大飛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兩者的區別是:
1、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表現為行為人對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重大飛行事故罪則表現為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2、犯罪主體不同。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處於正在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乘客都可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重大飛行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航空人員包括從事航空活動的空勤人員和地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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