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合作協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2W
屋頂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合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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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 合作框架協議 甲方: 乙方: 雙方經友好協商,利用安徽財富汽車有限公司壽縣汽車工業園房屋屋頂,安裝6兆瓦太陽能分佈式光伏發電設備。安徽安一電氣設備有限公司出資金和技術管理公司。雙方組建光伏發電新公司(名稱待定)。經營雙方協商如下: 安徽財富汽車有限公司壽縣汽車工業園以下簡稱甲方: 1. 甲方出壽縣汽車工業園廠房屋頂(45000平方)和房屋(1000平方米)作為新公司光伏發電電氣設備放置和辦公用房。 2. 甲方負責出資辦理該項目報批手續,乙方協助配合提供報批需要的材料。 3. 甲方在報批立項完成後安排一名工作人員作為記賬會計,參與財務部門工作。 4. 甲方以出資辦理審批手續、提供工作和發電場所作為股份,按20%在新公司紅利中參與分紅。。 5. 甲方在的任何時候都要服從股東大會的決議,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發電生產和處理髮電生產設備,在25年合作期間內,保證發電生產為第一要務。如甲方股東變更等情況,發電公司必須以完整的形式保留全部功能。 6. ,甲方任何時候都無權獨自處理乙方投入的設備。 7. 甲方指定一名人員,作為新發電公司的股東,參與股東會議 安徽安一電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1. 乙方出全部6兆瓦光伏發電設備資金和技術及管理。 2. 乙方在該項目報批立項前配合甲方編寫報批所以得文字材料。 3. 設備採購、安裝、設計等費用,除報批費用外,均由乙方承擔,按80%參與分紅。 4. 乙方在甲方投入的設備,在25年合作期滿後其設備資產仍歸乙方所有。 5. 乙方在投入該項目資金收回時,有權以該項目的設備作為抵押從銀行貸取資金。在投入其他項目運作(但不以新合作公司名義貸取)。 6. 新發電公司後期再其他地方建設的合作的項目,與乙方無關。 以上未盡事項,待該項目在立項和資金到位後以簽訂正式合作協議為準 。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二〇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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