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協議合夥經營個人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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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合夥經營個人診所
個人合夥的經營管理

就個人合夥,《民法通則》第34條規定:“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夥的經營活動,包括經營計劃、經營項目、經營收益分配等,在個人合夥中這些都須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決定。合夥的經營決策做出後,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經充分協商,從合夥人中推舉一人或者數人具體負責執行。合夥負責人,是由全體合夥人推舉產生的對外代表全體合夥人的利益,對內組織經營管理的合夥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夥關係的認定有很多種方式可以證明,只要雙方有往來,那麼就可以從協議還有出資再者就是共同經營的情況來進行認定,這樣從而也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雙方在存在起這種關係的時候就一定要協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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