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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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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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的形式,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一、訂立合同的形式在合同形式問題上亦採取了國際上通行的“不要式原則”,只是對某些合同才要求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來訂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一)口頭形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方式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形式形式訂立合同的形式。(二)書面形式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以文字方式表達協議內容所訂立合同的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關於書面形式的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三)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一般是指推定形式,即是指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以外的合同訂立形式,是指當事人未用語言、文字表達其意思表示,而用實際行為達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的形式。如某當事人將貨幣投入自動售貨機,買賣合同即告成立。二、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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