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財產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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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財產劃分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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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債務如何劃分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

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

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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