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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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問題
商標不正當競爭
我國現行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但依據該規定並不能得出“將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後,在相關生產經營活動中對該字號的使用行為不再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的結論。當註冊商標權利人主張被控侵權人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即使被控侵權人抗辯其系對企業字號的使用,人民法院也應當首先依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審查被控侵權人在經營活動中是否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

以上是商標與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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