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夫妻相互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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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相互贍養義務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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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夫妻離婚財產子女分配

老年夫妻離婚,關於財產,子女若是成年人,不在撫養範圍內,子女不享有必須分配的財產;子女若為未成年人,需要考慮到具體多少歲數,兩週歲以下女方,兩週歲以上的子女要結合夫妻雙方的撫養能力是否有家庭暴力等問題來決定老年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老年人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有約定的,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處理。

2、老年人婚前財產及夫妻婚後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仍歸各自所有。

3、老年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即自結婚登記之日起到離婚時婚姻關係終止之日止這一期間內,一方或雙方取得的財產。

4、老年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根據我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一方、遵循當事人的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合法地予以解決。須特別指出的是,無工資收入的家庭婦女對共同財產有同樣的平等分割權。應該適當照顧生活困難的一方,尤其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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