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分居還具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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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扶養的方式包括兩種,一種是共同生活扶養,即被扶養人與扶養義務人同住一起;另一種是定期支付扶養金,或以實物進行扶養,包括定期的體力上的扶助、精神上的慰藉。夫妻之間的互相扶養既是權利又是義務,這種權利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説,丈夫有扶養其妻子的義務,妻子也有扶養其丈夫的義務;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領對方扶養的權利。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

夫妻雙方分居還具有互相撫養的義務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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