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行政拘留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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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行政拘留依據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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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行政拘留最長期限是多久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於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併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並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於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並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於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期限,將合併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併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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