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複議拘留繼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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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大多數的民事糾紛到最後都是逃不過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屬於一種短時間之內限制當事人人身自由的處罰決定。不過可能有一部分公民對於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申請了行政複議,但是在行政複議期間,當事人卻是一直被拘留在當地的看守所的。那麼,行政拘留複議拘留繼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行政拘留複議拘留繼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行政拘留複議拘留繼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複議不影響處罰執行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週歲以上的;

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

《治安管理處罰法》直接關於行政拘留制度的規定就是上述幾個條文,其他都是針對某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能否適用行政拘留的規定。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當中就規定,一般行政複議是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是這並不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的這一處罰結果。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執行的情況主要包括,行政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或者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以及其他的法律規定。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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