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需要孩子贍養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4W
父母離婚需要孩子贍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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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要孩子

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較大:1、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如果孩子年齡在兩週歲以內,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嚴重疾病從而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一般法院會將撫養權判給女方,2、十週歲以上,雙方對撫養權歸屬發生爭執的,要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如果孩子已經十週歲或者更大一些,要爭取到孩子撫養權,必須得到孩子的認同,讓孩子更願意跟母親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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