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刑期滿了以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監外執行刑期滿了以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監外執行刑期滿了以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由於某種特殊原因罪犯已不適宜在監內(或勞改場所)執行而需要改變執行時間或地點的變更程序。有的國家稱延期執行。
監外執行一般由原審法院決定,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對刑期未滿的罪犯應及時收監執行。監外執行的時間,有的國家視執行場所不同而將其計算在刑期之內,而有的國家則將監外執行作為中止執行處理,不計算刑期。
我國,人民法院在宣判的同時,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暫予監外執行由罪犯所在地公安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應當對其嚴格管理監督,基層組織或罪犯原所在單位協助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罪犯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監獄;刑期屆滿的,不再收監,由原關押監獄或其他刑罰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