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哺乳期可以監外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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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哺乳期可以監外執行嗎?

刑法中哺乳期可以監外執行嗎

可以,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婦女在哺乳期是可以申請監外執行的,懷孕的婦女、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六條 對依法留所執行刑罰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二、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哺乳期內的嬰兒是離不開母親的,如果不對對方進行監外執行,對孩子來説有些太殘忍,可是哺乳期也總有結束的一天,如果孩子的哺乳期結束以後,對罪犯判處的刑罰還沒有到期,這種情況下還是會將罪犯收監的,有孩子的情況下還犯罪,本來就對孩子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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