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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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在絕大部分情況下,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最重要的區別是: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是終止勞動合同。主動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主體是企業或員工,勞動法在通知義務、補償金也有不同的規定。從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會出現以下四種情況:一、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企業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並按員工入職時間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這就是所謂的N+1的來源,具體的補償金計算方法可參考:遭遇裁員,該不該拿離職補償。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員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員工屬於辭職,員工需要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企業,無需徵得企業同意,即可於30天后離職。三、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與員工終止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時,企業提出:與員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按勞動法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不存在1個月“代通知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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