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殘疾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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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殘疾賠償金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起訴殘疾賠償金
支持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五條:

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

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擴展資料: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我國最先明確規定殘疾賠償金的法律。

而後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殘疾賠償金作了規定。

這兩部重要的法律,對於致人殘疾的人身損害賠償,都是在生活補助費的賠償內容之外規定了殘疾賠償金。

為此,實務界和理論界的觀點都傾向於認為,殘疾賠償金的性質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而且參與制定這兩部法律的有關部門也作此解釋。

最明顯的是,在2001年3月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的精神損害賠償的若干問題規定》第九條則明確規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因此,在司法上,殘疾賠償金的性質被確認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後有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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