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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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額
交通事故賠償金額
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仍需繼續治療的,按照治療的必要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3倍以上的,按3倍計算。這裏所説的“有固定收入”,包括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和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兩部分。非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按期得到收入的。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税計徵起點的,以計徵起點為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是指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就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當事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有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這裏所説的“無固定收入”是指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有關憑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其收入能維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鄉個體工商户、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對於沒有收入的受害人,則不應計算誤工費。
3、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住院治療的傷、殘者,應按照實際住院天數賠償伙食補助費。其計算標準,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其間,需要人員護理的,應有醫院證明,對護理費應予賠償。護理費的計算方法是: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這裏所説的“無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來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給,或者仍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維持正常生活的。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徵税費計算。自定殘之時起,賠償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則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6、殘疾用具費。被害人因殘疾需要配製補償功能的器具的,如製作枴杖、安接假肢、購買代步車等,應憑醫院證明,按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8、死亡補償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10年。對不滿16週歲的,年齡每少1歲減少1年;對7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但二者最低均不少於5年。此項補償費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人領取。如沒有繼承人,其他人員不得申請和領取死亡補償費。
9、被撫養人生活費。對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未成年子女、贍養的沒有生活來源的老人、撫養的沒有勞動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等,應給予生活費。補償生活費的標準是: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人撫養到16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20年。但5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最低不少於10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撫養人撫養5年。
10、交通費。按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對當事人親屬所必需的交通費用,一般也應包括在內,但最多不超過3人。
11、住宿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對當事人親屬為參加處理交通事故所必需的住宿費,一殷也應包括在內,但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的部分,不計入賠償範圍。
12、其他財產損失。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物質直接損失,應予賠償,財產損壞,不能修復的,應折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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