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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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法律思考
我想請問一下關於醫療糾紛法律思考?
 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最高院的《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相繼出台後,醫務界、法學理論界以及審判實務界對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一直爭論不休,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些醫療糾紛的法律思考:   一是遵循過錯原則。過錯原則是我國民法確立的對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予以救濟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社會對人權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也就是説,如果能夠查明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過失行為,並給患者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則仍應當進行賠償。二是遵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及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法規,而《民法通則》則是國家基本法,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在法律適用發生衝突時,應當優先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民法通則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規定的,再適用《條例》的規定。在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時,在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上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堅持過錯賠償,不以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作為醫療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同時在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上,由於法律目前尚無明確規定,可視《條例》為《民法通則》的細化,參照《條例》的規定執行。而《條例》規定不明確或沒有規定的應參照《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這樣既維護了國家基本法律的統一適用,又在賠償標準及數額等法律適用上實現了賠償內容的相對統一,有利於充分保護患者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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