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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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包括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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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包括哪些呢?

根據我國法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雙方約定的以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也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主要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二、哪些財產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從上述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一)工資、獎金。這裏的“工資、獎金”應作廣義的理解,泛指工資性收入,實際中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着一定範圍的實物分配,這些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二)生產、經營的收益。這裏的“生產、經營收益”,既包括農民的生產勞動收入,也包括工業、服務業、信息業等行業的生產、經營收益。對於夫妻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的,一方或雙方共同經營所得的收益,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因發表作品取得的稿費,因轉讓專利獲得的轉讓費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在遺囑繼承中,可以將遺囑人交由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視為留給整個家庭的財產,如果遺囑人的本意是隻給夫妻一方,不允許其配偶分享,則可以在遺囑中指明,確定該財產只歸一方所有。關於贈與的財產,可以將贈與夫妻一方的財產視為贈與整個家庭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贈與人只想贈與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贈與合同中指明該財產只歸其中的一方所有。(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項規定屬於概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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