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加班時間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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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法加班時間規定解讀?

對於我們每一個已經參加工作的人來説,不同的工作單位,上班的時間也有所不同,規定內的時間,屬於正常上班,但對於工作單位規定以外的時間工作,就屬於加班了。根據每天業務量的不同,加班時間也固定,但是根據新勞動法加班時間規定,對加班時間有個限制性的規定,不能無休止的加班下去,很好的保護了勞動者的權益。

那麼新勞動法加班時間規定是怎樣的呢?勞動法對加班時間的限制性規定。

《勞動法》(加班時間部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新勞動法加班時間規定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我們不難看出,加班時間有一定的量度和時間限制,這樣,既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對用人單位做出一定的限制,使得用人單位不能以業務量多為緣由要求勞動者長時間、超負荷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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