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掛靠單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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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掛靠單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主體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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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機動車事故賠償責任,僱員駕駛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一、掛靠機動車事故賠償責任掛靠單位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承擔1、掛靠單位收取管理費或得到經濟利益的,其應對掛靠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2、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地方政府出於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要求掛靠的,被掛靠單位對於掛靠車輛沒有實際管理和支配的,被掛靠單位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二、僱員駕駛出交通事故賠償責任1、僱員從事僱傭活動(職務行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2、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僱主的過錯內容表現在對僱員的選任、監督、管理上的疏於注意的義務。僱員的過錯則為故意或重大過失,如僱員單方對於侵權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也就依法不應承擔責任,僱主就無權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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