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逾期違約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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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逾期違約金期限

貸款逾期通常是指該筆貸款到期後,借款人在未辦理相關展期或轉貸手續的前提下,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借款時限向發放貸款的銀行歸還貸款本金及利息,從而造成貸款形成超出約定期限的一種現象。現實中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其實都是有可能出現貸款逾期的情況,這樣的情況下自然需要對銀行或者金融機構承擔逾期責任,一般就是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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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逾期違約金標準

除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產生的法律關係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約定遲延付款違約金未超過年利率24%的,可以不認定為“過高”,不予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買賣合同對付款期限作出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約定,但該違約金的起算點應當隨之變更。
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買受人以出賣人接受價款時未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為由拒絕支付該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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