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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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起始
剝奪政治權利的時間如何算

(1)對於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獨立適用或者判處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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