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怎樣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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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怎樣起算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第五十七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條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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