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風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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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財產保全擔保的風險點
財產保全擔保有風險嗎

肯定是有風險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設定財產保全制度,其初衷是為了充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確保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執行,防止被告一方在訴訟過程中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但是,由於保全申請往往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要求,通常非常緊迫,而為了確保保全效果,一般不能事先通知被告聽取其意見,民事訴訟的公平性原則也要求法官在庭審結束之前不能對案件的裁判結果預設立場,因此法院在審查原告保全申請的過程中,往往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初步審查,而不進行實質審查。


而一切訴訟皆有風險,無論原告在起訴時認為自己的訴訟請求如何合理合法,理論上其均存在敗訴可能。而財產保全作為一種在法院未作出最終裁判的情況下對被告當事人財產的預先強制措施,就必然存在着這樣一種可能——法院依原告的申請作出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凍結了被告的財產,但最後原告卻部分甚至全部敗訴,這就意味着對被告採取的保全措施屬於錯誤保全,被告的財產處分權因此而受到了不應有的強制約束。為了平衡原被告的訴訟權利,防止原告濫用甚至惡意申請保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則規定:(財產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也就是説,法院有權要求申請財產保全的原告提供相應的擔保,一旦保全錯誤,可以確保被告的損失得到有效賠償。當然,被告也只有在確實因保全行為受到直接的實際損失的情況下,方有權要求原告對此進行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財產保全擔保是一般由申請人來提起,申請保全最主要的就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損害,但如果要進行擔保,那麼是可以選擇專業的保險公司,如果其中有什麼損害的話,保險公司就會依據來進行賠償,所以,要懂得如何用法來保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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