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侵佔罪處罰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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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侵佔罪處罰通告
侵佔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1]


1、侵佔罪起點數額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麼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由於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麼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2、侵佔罪立案標準


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以上便是侵佔罪的法律規定的詳細內容,通過閲讀我們知道,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均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本罪的構成有兩個要件,即行為人在主觀上應是故意的,並且有非法佔有他人之物的目的,二者缺其一都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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