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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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醫療損害鑑定的程序
醫療損害責任的鑑定程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此外,衞生部還發布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責任已不再是醫療損害責任的形態之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鑑定問題沒有作出規定。


《適用侵權法通知》第3條對醫療損害鑑定進行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相關工作的法官介紹,該條規定中的“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的意思就是指國務院、衞生部關於醫學會組織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的有關規定。在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衞生行政部門起草《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辦法》之前,衞生部於2010年6月28日下發的《關於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第四部分明確指出:在2010年7月1日之後,對於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的醫療損害技術鑑定,醫學會應當受理,並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組織鑑定。根據上述規定,司法實踐中在保留醫療損害過程鑑定的基礎上,人民法院可以委託醫學會進行進行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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