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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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第三十二條 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第四十七條 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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