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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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的效力是怎樣的

一、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的效力是怎樣的?

農村承包土地互換行為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農村承包土地互換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並向發包方備案。

第三十四條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户,由該農户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第三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四十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徵收、徵用、佔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相關規定,農村的承包土地是可以在同一集體組織之間進行互換的,但是,互換土地的這種行為應該向村委會備案。除了土地互換之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可以對外出租,這是國家最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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