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給姥姥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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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變更給姥姥協商
孩子撫養權變更給姥姥,可以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者雙方的情況或者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撫養權可以先跟對方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沒有上述規定的法定理由,法院很難支持變更撫養權的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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