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3歲的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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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3歲的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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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兩歲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後子女的撫養歸屬,法律並沒有做明文規定,應當根據男女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我做以下簡要分析。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隨男方生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歸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女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並無任何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優先考慮:

一、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外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外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重要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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