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滿3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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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滿3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孩子不滿3歲離婚撫養權歸誰?

孩子不滿三歲離婚的撫養權雙方都有,具體歸誰需要雙方協商,一般來説有經濟能力的並且生活環境好的,對於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十分的有利,也可以雙方輪流撫養,一般來説孩子太小除非是母親不盡撫養義務,經濟條件實在太差,撫養權都是歸母親。具體如下:

1.不滿兩週歲的子女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4條規定,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此外,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2.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

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已滿兩週歲的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因此,當父母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時,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協商決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撫養,或隨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雙方輪流撫養,對上述幾種撫養方式的解決,法院都是可以准許的。

如果當事人雙方因子女撫養問題達不成協議時,法院應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根據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妥善地作出裁決。

根據《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46條規定,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孩子不滿三歲的情況下撫養權是父母雙方都有的,在有特殊情況下,撫養權法院也會根據情況優先考慮,比如一方絕育的或者是另外有子女的,如果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話,需要準備好利於自己的證據,證明自己有經濟能力可以撫養孩子和能夠提供給孩子好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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