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撤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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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合同撤消手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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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贈與合同,哪些情形可以撤消贈與合同?

一、什麼是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的合同,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其中,出贈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1)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根據贈與合同,贈與人單方負有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交付受贈人的義務,而受贈人並不負擔任何義務,亦即受贈人取得贈與物時不須支付對價。雖然(合同法)第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並且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這不等同於受贈人向贈與人為給付的履行行為。正是因為如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未成年人接受親朋饋贈的壓歲錢和生日禮物,精神病人接受社會慈善團體的治病捐款,即屬此例。(2)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二、哪些情形可以撤消贈與合同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贈與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撤銷贈與:(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此處的扶養義務不論是法定義務、還是約定義務,受贈人都必須履行,其不履行即構成贈與的撤銷事由。如果受贈人無扶養能力,那麼其不履行扶養義務不構成贈與撤銷的事由。(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在附義務的贈與中,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另外,贈與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也享有贈與撤銷權。(合同法)第193條規定: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監護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贈與人或其繼承人、監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的,撤銷權歸於消滅。贈與被撤銷的,撤銷權人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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