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及配套設施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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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及配套設施合同轉讓
房屋配套設施具體有哪些

配套設施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表述為房屋的“相關設施”,一般包括基礎設施及相關配套設施;基礎設施指供暖、供電、供水、小區景觀、小區內道路、停車場等等;公共配套設施包括商品房規劃範圍內的配套和商品房規劃範圍外的配套,如商業、服務業以及醫療教育、公共交通等公共設施的配套。


配套設施或稱房屋相關設施,從其與房產的財產權屬關係上可作兩類區分。


一類是商品房小區範圍內的配套設施,或稱之為區內私有配套,其權屬性質應屬房產小區共有共用的私產,如小區內的電梯、綠化、道路等。一般的公寓式商品房住宅小區屬典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業主的區分所有權具有複合性,由專有所有權、公用部分持分權(共有所有權)及成員權三要素構成,區內配套應屬小區業主共有所有權所及於物業範圍。


第二類是商品房小區範圍外的配套設施與條件,如公交線路、商場等,可稱為周邊公共配套,其可能是政府因房產區域安排而統一規劃建設的配套設施,或者是自然形成的區位條件,但權屬上並非歸於房產小區附屬私有,而是另有公有或私有權屬。以上區內私有配套和周邊公共配套與房產均有使用功能與房價上的關聯,其在合同裏如何約定,決定了相關合同責任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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