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傷殘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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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鑑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者,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意識消失;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卧牀;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二級傷殘者,重度智力缺損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隨時有人幫助才能完成;完全性失語;雙側面癱難以恢復,完全喪失進食和語言功能等。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鑑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後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對精神疾病的鑑定,由具有精神病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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