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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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二條
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第二條解釋
根據2008年6月25日發佈、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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