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2023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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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2023年修訂版
勞動合同法2023修訂版關於解除勞動解除的情形是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兩種情形,一是第37條規定,二是第38條規定。   一、勞動者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只要在勞動合同期內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決定,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通知了用人單位後,到期就可以走人,如果用人單位不在這期限內安排好工作交接等工作,過錯不在勞動者。   二、勞動者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不僅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還可以根據第46條規定主張經濟補償。如果簽訂了培訓服務期協議,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是用人單位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且又未按第37條規定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那麼就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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