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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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條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法條
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現實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親屬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

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離婚而毆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離婚自由權的,考慮到夫妻雙方的特殊關係,一般不以本罪論處。

2.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

既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

3.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取暴力手段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

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或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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