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條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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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構成條件包括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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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四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和身體自由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為。使用暴力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一個顯著特徵,沒有暴力干涉就不構成本罪。所謂暴力,是指對意圖結婚離婚的人實行拳打腳踢、捆綁、禁閉、強搶等人身強制的方法。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其目的,有的是不準被害人與其所愛的人結婚;有的出於強迫被害人必須與某人結婚;有的是強迫被害人不得改嫁或者是不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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