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 -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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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借款的處理,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的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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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定性為贈與比較合理。
婚前給付一般可以分為三種況:
一是基於習俗,一方給付另一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誌,通常稱為彩禮,符合一定情況時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二是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生活資料,如住房、汽車,在雙方締結婚姻關係之後接愛雙方以嫁粧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中,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
三是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等,屬於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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