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贈與不當得利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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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贈與不當得利的處罰
戀愛期間贈與不當得利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是戀愛關係,原告是一種自願贈與行為,與有無結婚目的無關,現二人感情破裂後,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所贈與的財物不合理,該款物不應返還。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屬於婚戀期間的贈與行為,戀愛期間贈與不當得利係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男女雙方不能結婚,贈與行為所附解除條件成立,贈與的法律效力解除,該財物作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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