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侵權行為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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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行為歸責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歸責原則的概念


歸責原則,是指以何種根據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所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


(二)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過錯是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當然不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加害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則可能承擔民事責任。


1.過錯責任原則的特徵


(1)過錯責任原則是一種主觀歸責原則。過錯表現為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兩種情形。


(2)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的過錯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3)過錯責任原則表明行為人過錯之大小對責任範圍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只有法律特別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才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方法上,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適用方法,一是一般適用方法,即誰主張誰舉證,通常是由受害人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和證明,而加害人無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二是特殊適用方法,即過錯推定中舉證責任的倒置,法律推定加害人有過錯,而由加害人承擔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責任。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不問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人應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在目前的日常生活中出現的頻率比較大,而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在維權的時候採取的措施就不一樣。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通過訴訟方式來維權的人也越來越多了。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就要先搞清楚究竟對於這樣的侵權糾紛應該去哪裏的法院起訴,沒有?管轄權的法院肯定不會受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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