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局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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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局的行政處罰
食藥監局行政處罰裁量規範法院會強制執行
抽樣到出具報告的時間沒有明文的規定,檢驗週期以前是一個月一次,從監管部門發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算起,被處罰人有三天的時間進行陳訴申辯,當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對決定書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其上級衞生行政部門或者同級法院申請行政複議,或者9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訴訟。可參見《行政複議法》、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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