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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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
道路施工中的財產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誰負責


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間,為防止交通阻礙,公路管理部門利用夜間進行路面施工,但因未設立明程標誌,致使司機鄒某正常行駛的車輛掉入施工所挖的溝中,造成車輛嚴重受損,施工人員傷殘。此類由於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應由誰來承擔責任呢?


《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現場,須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防圍設施。竣工後須及時清理現場,修理路面和道路設施。《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場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上述兩種情況,由於公路管理部門施工時未設立明顯標誌,以及在公路的建設、養護中存在問題以致發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門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本案中,司機鄒某不負任何責任,而應由公路管理部門負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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