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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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執行機關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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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否一樣




    管制拘役執行機關是不一樣的,管制的執行機關是社區矯正機構。 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從我國刑法分則有關拘役的規定可以看出其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



    2、拘役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我國刑法分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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