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時間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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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時間為幾年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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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長訴訟時效為幾年

  二十年    特別法:《產品質量法》第33條第2款規定、產品侵權責任的的最長時效是10年,不使用20年的最長時效,並且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請求權實體權利,而不是勝訴權。侵權行為法的最長訴訟時效,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二十年。如果受害人不知道自己權利受到損害的事實,那麼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受害人在20年內不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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