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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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條怎麼理解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本條是對某些妨害訴訟行為的強制措施的規定。根據本條規定,對下列幾種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可以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這是在執行階段妨害訴訟的行為。比如,明明有財產,卻聲稱“要錢沒有,要命有一條”,背地裏卻隱藏、轉移財產;或者外出躲藏,以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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