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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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

民事訴訟法》第227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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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六款

第二百五十五條rnrn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佈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rn上為《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五條,沒有所謂的第一款和第六款,你是不是搞錯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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