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協議起訴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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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協議起訴主體
徵收補償協議起訴期限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度方式和過度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根據《房屋徵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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