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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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是我國司法體制中化解糾紛的一種制度。其主體是由複議申請人、被申請人、行政複議機關構成的。被申請人主要是指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複議機關可以是原行政機關也可以是上一級行政機關,選擇權在原告一方。

行政複議的主體

因為行政複議案件本身涉及的專業性較強,加上行政機關對業務知識的熟練,所以其實在化解糾紛上比較法院從頭查辦效率較高。另外其實申請人不僅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請行政訴訟的,詳情可參見《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行政複議法》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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