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未成年人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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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未成年人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的量刑

未成年犯,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二被告人在實施犯罪時均未滿18週歲,應屬未成年犯。我國《刑法》第 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234條明文規定了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其中,對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規定“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以上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不論情節輕重與否,被告人若不具備法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則必須在十年以上量刑,直至判處死刑。


我國《刑法》第17條:


1、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週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4、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對二被告人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只能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由此可見,司法鑑定輕傷和輕微傷實際上有兩處最重要的區別。按照司法鑑定的結論顯示為輕傷的話,那説明當事人的整個受傷害的程度都是非常的嚴重的,而輕微傷的鑑定結論代表着當事人只是相應的受到了損傷,甚至輕微傷經過恢復以後完全就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的。再有就是鑑定為輕傷要被判刑,而輕微傷只是被治安拘留或者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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